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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30

WFCR-2019-0020011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政办字〔 2019 〕 148 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 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 , 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 2019 〕 53 号 ), 经 2019 年 11 月 8 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 现就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以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决策部署为统领 , 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 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规模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 , 深化审批制度、监管模式、经营方式、技术工艺、用工制度改革 , 实现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 努力巩固我市建筑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省的领先地位 , 积极发挥建筑业在改善民生、乡村振兴、富民兴潍、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 , 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

( 一 ) 总量规模。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 1600 亿元 , 增加值

400 亿元 , 占全市 GDP 比重 5% 以上 ; 上缴税金达 60 亿元以上 , 占全市税收总收入比重 5% 以上 ; 行业从业人数 30 万人 , 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5% 以上。积极开拓市外、省外和境外市场 , 外埠市场产值占比达 20% 以上。

( 二 ) 产业集群。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 5 家、一级资质企业达 50 家 , 年产值过 100 亿元企业 3 家、过 50 亿元企业 10 家、过 10 亿元企业 20 家 , 骨干企业 ( 一级以上企业 ) 经济总量占行业经济总量的 60% 以上。

( 三 ) 人才队伍。行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占比超过 20%, 其中注册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达 2 万人 ; 关键岗位人员达 5 万人 , 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培育 8 万名技术工人 , 持证上岗率达到 95% 以上。



三、关于建筑业转型发展方面的相关措施

( 一 ) 培植培育新动能产业集群。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的指示精神 , 发挥潍坊建筑业产业比较优势 , 以装配式小镇打造为引领 , 逐步构建起防水、钢结构、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幕墙门窗、环境工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七大高端产业集群 , 实现产业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 全力打造升级版潍坊建筑业。

( 二 ) 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 扶大、扶优、扶强 ”, 支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提升自身实力 , 打造 “ 百年企业 ” 。在抗险救灾、贡献税收等方面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 , 在信贷投放、工程招标、资质晋升、工程评优等方面进行相应扶持。支持大型施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展企业功能 , 发展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鼓励引导企业上档升级 , 增加资质类别 , 由单一模式向多元化发展。

( 三 ) 探索试点工程总承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 , 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 , 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 , 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 ,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 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

( 四 ) 大力实施 “ 走出去 ” 战略。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推介会、设立驻外服务机构等方式 , 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 建平台。政府相关部门要在税收、激励政策、评先树优等方面对外出施工给予大力支持 , 对承揽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 , 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 20% 予以奖补。对参与 “ 海外工程发展联盟 ” 国外承包项目合同额、贷款额过亿元的 , 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 五 ) 不断提升建筑科技含量。加快科技创新 , 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提高设计水平 , 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 , 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 深入挖掘潍坊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 融入到建筑设计各个环节 , 设计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历史传承和时代精神的建筑设计产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方式 , 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 , 推进数字化审图 , 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四、关于建筑业改革方面的相关措施

( 一 ) 深化资质资格审批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 按照 “ 一次办好 ” 的原则 , 资质审批要精简材料、减少环节、缩短时限 , 推进全程网上办理 , 让群众少跑路 , 向 “ 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 ” 转变。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联审批。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 , 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抓好试点 , 逐步放宽企业承揽业务范围 ,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的房屋建 筑、市政企业 , 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资质等级范围的业务。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 , 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 , 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 , 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 二 ) 深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 运行好 “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 适时采集、整理、发布信息。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评标定标、执业资格注册、评先创优及市场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 , 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 10% 以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全面推行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 , 对采用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企业加强动态核查 , 确保其满足资质要求 ; 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项目管理、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三 ) 深化建造技术工艺改革。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 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 , 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 , 广泛应用整体厨卫、预制外墙、预制楼梯、叠合板以及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技术体系。积极争创省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 , 高新区年内要先行试点 , 依托91在线看建筑产业园打造好装配式小 镇。今后 , 凡被认定为省级装配式基地和项目的 , 除享受省级财政奖励外 , 市级以下财政给予与省级财政对等的奖励 ,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 四 ) 深化经营管理模式改革。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 , 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 ,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宏观引导和支持服务 , 逐步建立健全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监管制度 , 到 2022 年 , 全市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 10 家。

( 五 ) 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支持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 纳入 “ 小微企业 ” 管理 , 按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 推动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转型。

五、相关配套政策

( 一 ) 严格工程结算程序。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共担机制 , 根据价格波动情况 , 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 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 付。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对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 二 ) 全力减轻企业负担。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 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 , 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 ,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 5% 降至 3% 。完善建筑业 “ 营改增 ” 税收抵扣链条 , 对甲供材和以清包工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执行 3% 的征收率。推动 “ 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 ” 工作 ,2019-2020 年对符合条件的 “ 小升规 ” 建筑业企业 ,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 50% 给予奖补。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 3% 降至 1% 。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 , 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三 ) 不断扩大金融支持范围。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 ,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 给予同期限最长 2 年贴息。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 , 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 , 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 , 支持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 四 ) 努力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 优化评分标准。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责 ,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管职能 , 逐步实行 “ 评定分离 ” 制度 , 实施分类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 , 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 , 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 引导企业由单一型 “ 拼价格 ” 向综合型 “ 拼质量 ” 转变。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 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 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 , 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严格实施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实名制管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制度。

( 五 ) 强化质量责任落实。把坚固耐用放在首要位置 , 以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 , 适当延长设计使用年限 , 提高建设标准 , 建造 “ 百年建筑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作用 , 研究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费率 , 实行优质优价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 , 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 , 分别按照 1.5% 、 1.0% 和 0.8% 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 , 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 用于工程创优。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 积极开展群众性 QC 技术攻关活动。年内创出鲁班奖工程的企业 , 每项目给予 100 万元奖励 ; 年内创出国家优质工程的企业 , 每项目给予 60 万元奖励 ; 年内创出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企业 , 每项目给予 60 万元奖励 ; 年内 创出泰山杯工程的企业 , 每项目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 市属开发区 ) 财政承担。

( 六 ) 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 , 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隐患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加快建设覆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施工项目、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监管机构及人员等信息 “ 六位一体 ” 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 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

( 七 ) 推进全过程科技创新。鼓励特级和一级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 , 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 , 大力引进高端技术人才 ( 团队 ), 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 , 保障生产施工安全 , 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 , 建设单位应给与参建单位相应的物质奖励。年内获得省级、国家级  QC 技术成果、工法、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BIM 大赛的 , 按照获奖级别每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 5 万元 , 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的 , 按最高奖励 , 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年内获得发明专利的建筑业企业 , 按照《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 八 ) 加快建筑人才培养。加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大力培养“能工巧匠”。通过创办工地农民工业校、开展职业技能大赛、“鸢都建工名匠”评选等形式,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奖、QC技术成果、工法、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进步奖、BIM 大赛的技术人员,在评定中级职称时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择优推荐破格申报,对申请高级职称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各级住建、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督、人社、金融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 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 , 共同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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